專利實務之例
各國的專利制度近來已漸趨一致,本文對各國專利實務予以介紹。
智慧財產權分為專利以及商標,其中專利有發明、新型以及新式樣三種。
在台灣,新型為註冊制,大約半年可取得證書,但實施上需要專利主管機關之技術報告。但是實務上,技術報告常評為進步性不夠,造成客戶取得新型專利後在實施上時的困擾,所以一般建議客戶以申請發明為佳。新式樣與商標的申請標的在某個程度上有其相近之處。一般而言,新式樣係就某一物品上的形狀變化,如就一般較沒有特殊造型之物品上之花紋、色彩等視覺效應可選擇商標。如果以費用考量,較少類別的商標申請其費用可較新式樣為少。新型專利於申請日後二個月內可申請修正專利內容,發明則與國際相同在15個月內可申請修正。優先權部分,發明為一年期限,新型為半年。
在台灣,許多申請人對於本身之專利沒有信心,而傾向申請台灣的新型。事實上,許多的案例顯示,有許多應有發明特徵之申請案,在台灣經技術報告被評定為不具進步性,相當可惜。實例上有許多像是日常用品的新型申請案,在沒有新型制度的美國,經審查是可取得發明專利的。
歐洲於實際審查前的調查報告,申請人應提供對應之充分理由,以加速取得專利並降低費用。美國方面對於美國之外其他地區IDS的提出,係要求於該其他地區之政府OA提出之三個月內向美國提出為免官費,申請人應配合注意。
台灣需要繳交證書費以及年費之後才可領證以及取得專利,該繳交以通知核准後3個月為期限。一般年費可在期限後半年內加倍補繳。比起美國專利年費補繳需要台幣十餘萬元的費用,台灣專利年費補繳(壹萬左右)所需費用是少了很多。
日本與歐洲的官方費用近來有所調降。尤其歐洲對於各國的指定費用大幅降低。日本的年費也調整為較之前大幅降低。對申請人為一福音。日本的案件翻譯費用並不特別高,一般建議客戶應以英文向日本提出專利申請案為佳。
電子申請為台灣2008起開始實施。申請人需要至一網站個別註冊,以取得所屬帳號,才可由代理人提出電子申請,該代理人亦需要事先完成網路認證的作業,才可提供客戶電子申請之服務。台灣的電子申請程序略有複雜,對於特定圖式以及化學式、公式等的輸入仍不盡完備,但是在保密性上絕對沒有問題,值得信賴。藉由電子申請,台灣的專利主管機關每件可減收約20美元。在當日即可取得案號以及日期證明。
中國的申請程序方面,雖然起因於中國不承認台灣的主權,造成現有的狀態為台灣與中國互相不承認優先權的困境。解決的辦法為同日申請,或是相隔數日申請,但建議以相隔一個月內為佳。此外,因為中國不承認台灣的主權,台灣專利主管機關所出版的專利公報,中國官方竟不將其視為公開資料,而係視為該資料不存在於世界中,而為不具證據能力,不為專利要件的依據。反之,台灣承認中國的專利文獻。中國之專利代理人市場混亂,人員敬業精神仍待加強,事務所的責任心仍有進步空間,經由台灣尋求可靠的中國專利代理事務所為可行之道。
在台灣,申請人如將相同專利內容同時申請發明以及新型並不會造成申請人很大的困擾。一般而言,新型在半年左右取得證書,相較於發明之取得證書最快也需要一年半左右,藉由提早取得該證書可強化申請人實施上的便利。實務上,申請人可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藉由於半年左右之內取得專利證書而續為實施,申請人於同案之發明申請案在申請後約一年半左右開始審查時,主管機關如發現有相同新型時,將要求申請人於發明與新型擇一,申請人此時可決定是否留下該新型證書。如果未發現(為發現的機率幾乎沒有),可在日後任何時間放棄發明或是新型而繼續實施。此對於急迫想要取得證書的申請人為實務的作法。同時所增加費用非常有限。